13 软件设计的里氏替换原则:正方形可以继承长方形吗? 我们都知道,面向对象编程语言有三大特性:封装、继承、多态。这几个特性也许可以很快就学会,但是如果想要用好,可能要花非常多的时间。

通俗地说,接口(抽象类)的多个实现就是多态。多态可以让程序在编程时面向接口进行编程,在运行期绑定具体类,从而使得类之间不需要直接耦合,就可以关联组合,构成一个更强大的整体对外服务。绝大多数设计模式其实都是利用多态的特性玩的把戏,前面两篇学习的开闭原则和依赖倒置原则也是利用多态的特性。正是多态使得编程有时候像变魔术,如果能用好多态,可以说掌握了大多数的面向对象编程技巧。

封装是面向对象语言提供的特性,将属性和方法封装在类里面。用好封装的关键是,知道应该将哪些属性和方法封装在某个类里。一个方法应该封装进A类里,还是B类里?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如何进行对象的设计。深入研究进去,里面也有大量的学问。

继承似乎比多态和封装要简单一些,但实践中,继承的误用也很常见。

里氏替换原则

关于如何设计类的继承关系,怎样使继承不违反开闭原则,实际上有一个关于继承的设计原则,叫里氏替换原则。这个原则说:若对每个类型T1的对象o1,都存在一个类型T2的对象o2,使得在所有针对T2编写的程序P中,用o1替换o2后,程序P的行为功能不变,则T1是T2的子类型。

上面这句话比较学术,通俗地说就是:子类型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基类型

再稍微详细点说,就是:程序中,所有使用基类的地方,都应该可以用子类代替。

语法上,任何类都可以被继承。但是一个继承是否合理,从继承关系本身是看不出来的,需要把继承放在应用场景的上下文中去判断,使用基类的地方,是否可以用子类代替?

这里有一个马的继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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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和小马驹都是马,所以都继承了马。这样的继承是不是合理呢?我们需要放到应用场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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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场景中,是人骑马。根据这里的关系,继承了马的白马和小马驹,应该都可以代替马。白马代替马当然没有问题,人可以骑白马,但是小马驹代替马可能就不合适了,因为小马驹还没长好,无法被人骑。

那么很显然,作为子类的白马可以替换掉基类马,但是小马不能替换马,因此小马继承马就不太合适了,违反了里氏替换原则。

一个违反里氏替换规则的例子

我们再看这样一段代码: void drawShape(Shape shape) { if (shape.type == Shape.Circle ) { drawCircle((Circle) shape); } else if (shape.type == Shape.Square) { drawSquare((Square) shape); } else { …… } }

这里Circle和Square继承了基类Shape,然后在应用的方法中,根据输入Shape对象类型进行判断,根据对象类型选择不同的绘图函数将图形画出来。这种写法的代码既常见又糟糕,它同时违反了开闭原则和里氏替换原则。

首先看到这样的if/else代码,就可以判断违反了开闭原则:当增加新的Shape类型的时候,必须修改这个方法,增加else if代码。

其次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违反了里氏替换原则:当增加新的Shape类型的时候,如果没有修改这个方法,没有增加else if代码,那么这个新类型就无法替换基类Shape。

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只需要在基类Shape中定义draw方法,所有Shape的子类,Circle、Square都实现这个方法就可以了: public abstract Shape{ public abstract void draw(); }

上面那段drawShape()代码也就可以变得更简单:

void drawShape(Shape shape) { shape.draw(); }

这段代码既满足开闭原则:增加新的类型不需要修改任何代码。也满足里氏替换原则:在使用基类的这个方法中,可以用子类替换,程序正常运行。

正方形可以继承长方形吗?

一个继承设计是否违反里氏替换原则,需要在具体场景中考察。我们再看一个例子,假设我们现在有一个长方形的类,类定义如下: public class Rectangle { private double width; private double height; public void setWidth(double w) { width = w; } public void setHeight(double h) { height = h; } public double getWidth() { return width; } public double getHeight() { return height; } public double calculateArea() {return width /* height;} }

这个类满足我们的应用场景,在程序中多个地方被使用,一切良好。但是现在,我们有个新需求,我们还需要一个正方形。

通常,我们判断一个继承是否合理,会使用“IS A”进行判断,类B可以继承类A,我们就说类B IS A 类A,比如白马IS A 马,轿车 IS A 车。

那正方形是不是IS A长方形呢?通常我们会说,正方形是一种特殊的长方形,是长和宽相等的长方形,从这个角度讲,那么正方形IS A长方形,也就是可以继承长方形。

具体实现上,我们只需要在设置长方形的长或宽的时候,同时设置长和宽就可以了,如下: public class Square extends Rectangle { public void setWidth(double w) { width = height = w; } public void setHeight(double h) { height = width = w; } }

这个正方形类设计看起来很正常,用起来似乎也没有问题。但是,真的没有问题吗?

继承是否合理我们需要用里氏替换原则来判断。之前也说过,是否合理并不是从继承的设计本身看,而是从应用场景的角度看。如果在应用场景中,也就是在程序中,子类可以替换父类,那么继承就是合理的,如果不能替换,那么继承就是不合理的。

这个长方形的使用场景是什么样的呢,我们看使用代码: void testArea(Rectangle rect) { rect.setWidth(3); rect.setHeight(4); assert 12 == rect.calculateArea(); }

显然,在这个场景中,如果用子类Square替换父类Rectangle,计算面积calculateArea将返回16,而不是12,程序是不能正确运行的,这样的继承不满足里氏替换原则,是不合适的继承。

子类不能比父类更严格

类的公有方法其实是对使用者的一个契约,使用者按照这个契约使用类,并期望类按照契约运行,返回合理的值。

当子类继承父类的时候,根据里氏替换原则,使用者可以在使用父类的地方使用子类替换,那么从契约的角度,子类的契约就不能比父类更严格,否则使用者在用子类替换父类的时候,就会因为更严格的契约而失败。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正方形继承了长方形,但是正方形有比长方形更严格的契约,即正方形要求长和宽是一样的。因为正方形有比长方形更严格的契约,那么在使用长方形的地方,正方形因为更严格的契约而无法替换长方形。

我们开头小马继承马的例子也是如此,小马比马有更严格的要求,即不能骑,那么小马继承马就是不合适的。

在类的继承中,如果父类方法的访问控制是protected,那么子类override这个方法的时候,可以改成是public,但是不能改成private。因为private的访问控制比protected更严格,能使用父类protected方法的地方,不能用子类的private方法替换,否则就是违反里氏替换原则的。相反,如果子类方法的访问控制改成public就没问题,即子类可以有比父类更宽松的契约。同样,子类override父类方法的时候,不能将父类的public方法改成protected,否则会出现编译错误。

通常说来,子类比父类的契约更严格,都是违反里氏替换原则的。

子类不应该比父类更严格,这个原则看起来既合理又简单,但是在实际中,如果你不严谨地审视自己的设计,是很可能违背里氏替换原则的。

在JDK中,类Properties继承自类Hashtable,类Stack继承自V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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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设计,其实是违反里氏替换原则的。Properties要求处理的数据类型是String,而它的父类Hashtable要求处理的数据类型是Object,子类比父类的契约更严格;Stack是一个栈数据结构,数据只能后进先出,而它的父类Vector是一个线性表,子类比父类的契约更严格。

这两个类都是从JDK1就已经存在的,我想,如果能够重新再来,JDK的工程师一定不会这样设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不恰当的继承是很容易就发生的,设计继承的时候,需要更严谨的审视。

小结

实践中,当你继承一个父类仅仅是为了复用父类中的方法的时候,那么很有可能你离错误的继承已经不远了。一个类如果不是为了被继承而设计,那么最好就不要继承它。粗暴一点地说,如果不是抽象类或者接口,最好不要继承它。

如果你确实需要使用一个类的方法,最好的办法是组合这个类而不是继承这个类,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组合优于继承。比如这样: Class A{ public Element query(int id){…} public void modify(Element e){…} } Class B{ private A a; public Element select(int id){ a.query(id); } public void modify(Element e){ a.modify(e); } }

如果类B需要使用类A的方法,这时候不要去继承类A,而是去组合类A,也能达到使用类A方法的效果。这其实就是对象适配器模式了,使用这个模式的话,类B不需要继承类A,一样可以拥有类A的方法,同时还有更大的灵活性,比如可以改变方法的名称以适应应用接口的需要。

当然,继承接口或者抽象类也并不保证你的继承设计就是正确的,最好的方法还是用里氏替换原则检查一下你的设计:使用父类的地方是不是可以用子类替换?

违反里氏替换原则不仅仅发生在设计继承的地方,也可能发生在使用父类和子类的地方,错误的使用方法,也可能导致程序违反里氏替换原则,使子类无法替换父类。

思考题

下面给你留一道思考题吧。

父类中有抽象方法f,抛出异常AException: public abstract void f() throws AException;

子类override父类这个方法后,想要将抛出的异常改为BException,那么BException应该是AException的父类还是子类?

为什么呢?请你用里氏替换原则说明,并在评论区写下你的思考,我会和你一起交流,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朋友或者同事,一起交流一下。

参考资料

https://learn.lianglianglee.com/%e4%b8%93%e6%a0%8f/%e5%90%8e%e7%ab%af%e6%8a%80%e6%9c%af%e9%9d%a2%e8%af%9538%e8%ae%b2/13%20%e8%bd%af%e4%bb%b6%e8%ae%be%e8%ae%a1%e7%9a%84%e9%87%8c%e6%b0%8f%e6%9b%bf%e6%8d%a2%e5%8e%9f%e5%88%99%ef%bc%9a%e6%ad%a3%e6%96%b9%e5%bd%a2%e5%8f%af%e4%bb%a5%e7%bb%a7%e6%89%bf%e9%95%bf%e6%96%b9%e5%bd%a2%e5%90%97%ef%bc%9f.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