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保理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
保理公司2012年在天津、上海开展试点设立开展业务以来,目前已有13000多家。
商业保理公司之前是商务部主管,地方金融办也行使监管职能对保理公司进行备案。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下发165号文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了银保监会,这也对保理行业由适度监管转为加强监管的信号。
目前并没有对保理行业进行立法,因此不像票据业务有《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对业务开展进行支撑,但是目前在开展业务中仍有一套适用于保理的监管体系。
带着疑问阅读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如何转让?
如何让债务人配合确权?
中登网的作用?
创新的保理业务模式?
市场上保理细分领域?
您通过这篇文章会对保理业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当然,保理业务属于供应链应收账款类业务,想对供应链金融整个行业包括预付类、货物类和应收类有全面的了解。
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
债务人确权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的转让时,需要卖方通知买方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转让。也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之一。
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没有收到通知到期可以不向保理商付款,并且在讼诉时,法院也大概率认定转让对买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如何通知买方,是仅发起通知动作还是确认已经通知到了买方,上述情况也很难判断。
保理商为在到期回款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争议。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时会向债务人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买方确认无误后反馈回执。
要素
确认函的要素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转让对象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应收账款合同、发票信息
√回款账户
√联系方式等
对于债务人确权环节,对于买方来说仅仅是盖章确认就可以,但是买方若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是不愿意配合的,主要原因是转让前,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仅属于商业信用,强势买方在账款到期后,有继续延期支付的可能。
卖方为自身经营利益考虑,也只能被动同意。
但是若将应收账款转给保理商之后,商业信用负债就变成了需要刚性兑付的金融负债,到期不还款就会被起诉的可能,买方是很不情愿债权转给保理商的。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设计交易结构,在保理业务中让强势的债务人有利可图,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什么是应收账款?
什么是应收账款?未来的应收账款能不能做?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都对应收账款有定义性的描述。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债权以及项目的收益权等。
像医疗、教育以及旅游等服务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收益权,《登记办法》都明示了上述都属于应收账款项目,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从定义有几个需要重点理解的问题。
一就是将应收账款分为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风控角度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做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但是保理商并没有此项规定,相对于银行,在没有资金优势的情况下,此类业务对保理商也是较大的业务机会。
未来的应收账款可以分为以通过合同预定但是仍未真正实现债务债权关系,比如供应商和核心企业签订的几年供货合同;还有按照交易惯例未来可预测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学校每年的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医院的医疗收入等等。
像类似学校未来应收账款是极其稳定也可预测的,对于保理商来说也是属于优质资产、风险也可控,近年来这类业务保理商参与的也比较多。
但是也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的问题,比如学校保理只能做私立学校,公立学校的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应收账款转让在操作技术上存在难度,也不适合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虽然简单,但是还是有很多细节值得深挖。
另一个要点就是持有的票据资产不属于应收账款,那是不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就不能接受票据的转让呢?
在实际业务中,虽然票据资产不是应收账款资产,但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可以基于真实的债务关系。
在保理业务中,基础合同的履行是带有不确定性的,比如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方是有权利不付款的。保理商此时存在了较大的风险,但是在签署保理合同的条件下,债务人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签发一张商票给保理商。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到期承兑人无条件付款,保理商的回款风险也降低了。
因此,在保理关系下,保理商还是可以接受票据的,但是债务人不能开具银票,因为银行要求开具银票需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并且,保理商接受的商票也不能到银行贴现,同样是贸易背景的原因。
但是在银行有商票承兑人授信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将商票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哪些应收账款不能转让?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重点还有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合同法》要求只要不是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性质本身限制不能转让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的应收债权都可以进行转让。
但是保理合同和基础贸易合同两者不是主从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不是绝对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但保理商在已明知转让受限的情况下,仍然转让,则存在债务人到期行使抗辩权,对保理商来说到期违约的风险较大。
因此,合同的检查也是核实应收账款是否转让的主要环节。
保理业务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保理业务进行立法,保理业务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还是相对滞后的,不像票据业务有《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还有监管部门相关的法规进行业务规范。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上述所说的债权转让确权的问题、限制转让以及债务人抗辩权等。
《物权法》则是对应收账款做了定义,保理业务在规定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开展业务。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加入了保理合同章,主要原因是保理商在发生保理业务纠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没有案由的问题,只能以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立案。
此后,《民法典合同编》颁布后,就可以直接以保理合同纠纷进行立案。
并且要求债权债务人虚构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保理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保理业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因为应收账款不存在对保理商进行抗辩,拒绝付款。加入此条款也是因为保理业务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伪造贸易背景造成的,通过立法减少保理商业务风险。
什么是暗保理,为什么会有暗保理业务?
保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区别就在于是否通知债务人,暗保理业务就是债权人在不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
上文已经提过不通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可以对受让人进行抗辩转让无效。那么为什么还会做呢?
主要原因在于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并且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筛选比较严格,比如可能会将现金流不足的供应商排除在名单外。
供应商在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保住供应商的资格,往往是不愿意告知核心企业转让了应收账款。
因此就有了暗保理业务。保理商也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誉,在利息收益可观的情况下有开展业务动力,并且在法律依据中,并没有禁止开展暗保理业务。
但是,暗保理业务因有债务人有不还款进行抗辩的风险,除了需要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外,还重点需要对以下几点进行风险把控:
暗保理因为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因此卖方有伪造合同、单据的可能,对于保理商来说,需要重点看卖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账单,大多数暗保理的风险事件都是伪造贸易背景。
另外,就是回款问题,暗保理业务回款账户不是保理商指定的,还是卖方原指定的账户。
对卖方指定的账户的资金情况、财务状况也需要重点关注。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暗保理转为明保理。
中登网作用
201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要求应收账款质押、转让都需要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也叫中登网)进行登记。
在出现保理业务纠纷时,中登网的登记信息是地市法院或高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在开展保理业务前,从业人员也需要先通过中登网查看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以及融资租赁融资情况,也可以判断企业负债情况,也可以防止企业应收账款多次质押、转让融资的风险。
但是目前中登网对业务描述没有标准的格式,在未来出现纠纷时,不排除因缺少某些要素使法院在判决时出现不利于保理商的情况。
通过保理业务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者有什么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许的。
《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在可出质的范围内。并且需要在中登网做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保理业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融资。但是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说明了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保理业务。
那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各自的优势有是什么?区分后也能更好的理解什么是保理业务。
从债权债务关系看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债权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归融资方所有,资金融出方属于质权人。
保理业务则属于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属于债权受让人。
但是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都需要在中登网进行质押和转让的登记。
从适用的法律上看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物权法》;保理业务则适用《合同法》。
对于业务的生效条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生效条件是在中登网办质押登记;而《合同法》则要求保理业务通知到债务人才生效。
因此上述所说的暗保理业务存在较大的到期无法回收资金的风险。
从债权追索看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到期无法收回资金。优先质押的,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可以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但是对于保理业务来说,尤其是无追索保理,原债权已经发生转移,并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不能再要求原债权承担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追偿顺序的基本逻辑是:
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均未登记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从业务回款上看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首先需要出质人进行偿还,在出质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应收账款,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但是若收到的款项比质押融资金额多,还须要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而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回收就跟债务人没有关系了,即使有追索保理业务,第一还款人也是债务人,在债务人到期不付款的情况在,再向原债权人进行追索或者要求回购应收账款。
从企业降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方面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不出表的,资产端计入企业的货币资金,负债端计入借款科目,增大了资产负债率指标。
对于企业的财务指标有一定不利的影响。
而无追索保理业务,其实是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虽然没有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是较前者在都能实现融资功能的情况下,还是有优化财务指标的效果,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样不能出表。
从能否再转让资产看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再转让,但是保理业务可以,也就是市场上所说的再保理业务。
因此保理业务的资产流动性方面还是优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
综上,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保理业务在优化企业财务指标方面还是优于质押融资,并且保理业务可以转让当对于质押业务有调节保理商资产配置、报表的功能。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优势是通知债务人不是业务要件,与暗保理业务相比避免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追索过程中,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对出质人和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无追索保理不能对原债权人进行追偿等。
反向保理业务怎么做?优势是什么?
反向保理业务是指债务人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并经债权人同意后,保理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之前提过债务人属于产业链中的核心地位时,保理商开展业务是比较难做的,主要就是确权的问题,如何让债务人在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是配合确权完成保理业务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反向保理业务因为是债务人发起,首先就解决了确权的问题;并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也较容易核查。
因为属于行业核心企业,对于债务人还款能力也有所保障。
我们这里将主要介绍如同通过供应链企业经营特点设计交易结构,并且在核心企业、供应商、保理商以及出资方几方的利益都得到平衡。
应收预付模式
在供应链企业经营中,有些供应商即提供原材料,有是核心企业的经销商,比如造纸行业。
部分保理商也因供应商扮演的双重身份,抓住了业务机会。
比如弱势供应商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核心企业不愿意确权的情况下,保理商与供应商、核心企业三方协商将保理融资款项作为提货的预付款,给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核心企业将给予供应商一定的折扣优惠。
对于供应商来说,以比较便宜的价格拿到货物,在市场商销售也处于有利地位,即使变现能力也比较强。
对于核心企业来说,供应商作为债权人开展保理业务,实际上为自身提供了融资支持,也有意愿配合业务的推进。
保理商也通过业务取得较为客观的利息收入,实现了三方共赢的局面。
核心企业自持应收账款高收益理财产品
另一种激励核心企业配合开展保理业务的模式就是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后,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或收益权包装成结构化资管产品,银行作为产品的优先级投资方,让核心企业认购产品的劣后级,收益较高。
对于核心企业来说,虽然投的是劣后,但是产品底层资产是自身的应付账款,属于无风险优质资产,并且产品利息收益相当客观。
核心企业有动力作为反向保理的发起人大规模的开展此类业务。
对于弱势的供应商来说,短时间就可以将应收账款变现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经营、盈利水平。
对于银行来说,所投产品的底层资产是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属于优质资产。
对于保理商来说,有一定的利差空间,并且风险可控。
此类业务的特点是参与方都在保理业务中满足了各自的利益需求,也给大规模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提供了先天的条件,类似于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就围绕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开展了大量的业务。
从保理四象限分析看保理业务机会(有经典案例)
保理的四象限分析其实是将债务人和债权人按照资质强弱,划分为四种交易类型:
-
债权人、债务人都强
-
债权人弱、债务人强
-
债权人强、债务人弱
-
债权人、债务人都弱
上述四种交易类型种,最容易做的业务就是双强型,银行、保理商提供融资意愿较强,并且也愿意做无追索保理业务。
而债务人强、债权人弱也就是我们之前讨论的反向保理模式较为常见。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后面两种:
债权人强、债务人弱
此类一般为核心企业和经销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很多终端产品为零售类的核心企业下面一级、二级经销商全国有几千个,为核心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最大的困难在于经销商账户的资金归集。
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保证经销商的账户都开在同一家银行,有些资金归集的模式是二级经销商向一级经销商进行归集,再由一级经销商统一向保理商还款,但是对于几千个经销商的保理业务来说资金回款的监管难度仍较大。
虚拟账户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资金归集的问题,比如,以核心企业的名义在某家银行开立资金保理专项账户,下设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的虚拟子账户。
虽然从资金流水的户名可以看出是某某经销商,但是实际中资金投统一归集到了核心企业的保理专项账户上。
债权人、债务人都弱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弱的情况一般属于电商卖家和买家的交易关系,此类业务互联网保理公司业务覆盖面较大,主要基于大数据分析,对卖家和买家都有信用评分,按照自身信誉给予保理业务融资支持。
这类业务也很像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但是实质上还是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像蚂蚁花呗就以开展此类业务为主,并通过开展ABS、或资管产品出表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
案例
举一个机票保理的经典案例:
比如某家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一般的航空公司,对于银行来说基本不会过风险审核部门这一关,也没有可抵押物进行融资。
但是某家保理商在机票的收入流程中,发现乘客支付的机票款在进入航空公司口袋需要经过航协的资金归集账户,并经民航信息网络公的数据和中航结算公司的对账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航空公司账上,形成短期的应收账款。
因为已经乘客已经支付过,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属于无风险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抓住业务机会,为其提供保理业务融资支持,使航空公司在短期内迅速扩大了业务规模,也从中获取了客观的利息收入。
对于保理商来说如何在银行不碰的业务中发现业务机会是保理公司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大类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主要按照地域、是否通知债务人、是否追索债权人以及而业务主体分为四大类。
(一)按照债权债务人所在地将保理业务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对于出口商来说,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为提前收回资金,就可以做国际保理业务,常见的业务模式就是出口信保保理,出口商通过中国信保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投保的前提下,银行或保理商通过保理业务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出口商进行贸易融资。
(二)按照是否通知债务人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之前已提及过两者区别,此处不过多赘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暗保理业务对债权人的资质应加强审核,防止后期回款出现问题。
(三)按照是否追索债权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的可以让债权人偿还资金或让债权人回购资金。
(四)按照业务主体分类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对于商业保理来说,资金实力不如银行,优质应收账款资产基本也被银行做了,因此从经营方向上,如何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银行无法涉及的领域显得十分重要。
比如个人对企业或个人对个人的保理业务,就像之前所说的学校保理业务,电商平台业务,在政策上银行是不允许开展个人应收账款业务和未来应收账款业务,但从业务风险角度考虑都属于优质的应收账款资产。
商业保理商可以抓住政策上对银行的限制,挖掘此类业务。
很多商业保理通过深耕电商保理、机票保理业务,在业务规模和营收上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市场上八大保理行业
保理行业自2012年开始发展以来,目前已有13000多家,保理公司因其资本以及专业性的限制,大部分从事保理是围绕股东原有的优势发展,最终形成了目前八大行业细分领域。
(一)平台类
这类保理公司主要依靠股东背景及关联企业资源,利用集团上下游企业群体开展业务,协助集团完善报表,实现财务盈利,促进集团销售为主要经营目的,一般不开展市场化业务。
(二)风控类
这类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大部分具有金融背景,利用较多的银行授信额度,获取资金,对资产的风险和盈利水平要求较高。一般债权人债务人都强的保理业务都在这类保理公司开展。
(三)互联网类
该类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大部分具有互联网属性,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优势,对接项目和资金端,以平台撮合业务为主。
(四)产融类
这类商业保理公司本身从事某供应链业务的公司,依靠自身在该行业所服务众多客户的积累,主要承做公司供应链业务中的保理业务。
(五)系统类
该类商业保理公司出身大部分为互联网公司、ERP系统开发公司,有企业大量数据积累,开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业务为主要展业方向。
(六)央企类
该类保理公司股东是在资源调动方面有极大优势的央企,获得银行授信或其股东支持力度大。基本围绕体系内企业开展保理业务。
(七)三方类
该类保理公司一般无较强的股东背景。但是对商业保理创新业务认识深刻,借助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开展全国业务的便利性,利用其高达10倍的杠杆倍数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快速成长。对于资质一般但资产优质的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可以找此类保理公司对接业务。
通过上述的梳理,对于企业来说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也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接触相关保理公司,对于保理公司来说,也可以仔细思考自身优势,深耕某一行业领域,在保理行业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