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代码和法律,哪个更强? 你好,我是郭大治。这节课,我们继续关于风险的话题,一起来探讨下Web 3.0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

我们知道,法律是现实世界中所有人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对于现实世界所有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强制性的约束力。而基于去中心化底层架构建立的虚拟世界,是以账户为活动主体,并以智能合约体现各类活动的运行规则。

我们个人可以通过对账户的控制,来实现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连接,但由于个人和账户之间并不能实行强绑定,现实世界法律规则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并不能直接体现为对账户行为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拓展法律的有效边际、确保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度探讨。

在这节课程中,我会通过三个观点,来帮你更好地把控法律相关风险,进而在Web 3.0的世界里实现更大的自由。

观点一: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不因资产形态的不同而改变

代币是很多Web 3.0项目经济激励机制的基础,比如游戏中的Play to Earn模式,用户赚取的就是代币。我们在前面讲通证经济的内容中,也分析了关于代币的一些明显优势,比如在产权方面的个人自主性、全球范围的流动性,以及更加精细化的激励和自动执行的特点。

但是,很多国家对于代币相关的业务,又采取了严格禁止的态度,比如禁止开展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和数字资产交易所等业务。那么,关于代币本身,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如何界定这些风险?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代币相关业务的具体属性进行分析。

交易、持有、转让代币的风险

实际上,从目前各国已经出台的关于代币相关政策的内容来看,对于代币相关的业务,各国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笼统性地进行处理,而是从业务属性出发,针对不同的环节建立不同的政策法规进行规范。

举个例子,各国政府针对代币的持有、转让、使用和获益,都并没有进行相关限制,对于代币的资产属性还进行了保护,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加密资产被盗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判罚处理的案例。

但是在我国,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委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简单地说,投资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资产属性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代币产生的相关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当然,代币的持有和转让是站在用户的角度产生的行为,如果站在行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代币交易。

关于代币交易的法律属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完全不同的定义。有的国家对于代币交易业务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比如美国纽约州推出了 BitLicense,获得BitLicense的Coinbase甚至已经在纳斯达克上市,欧洲部分国家、韩国、新加坡、阿联酋等国家,也推出了加密资产交易牌照。

但是,各个国家同时又在交易所的具体业务方面,提出了一些限制,比如新加坡允许数字资产交易所在本国注册,但不允许交易所向本国居民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服务。在我国,数字资产交易所业务是严格禁止的,即使是在数字资产交易所就业,也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各国政府对于数字资产交易业务都普遍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监管政策,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需要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准入制度,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免受市场操纵带来的损失,以及承担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风险。

此外,各国国情的不同,也决定了对数字资产交易业务采取的不同态度。一般来说,经济体量小的国家,试错成本更低、更愿意大胆尝试;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试错成本高,态度也会相对谨慎。

被严格监管的ICO

如果说各国政府对于数字资产交易业务的态度还存在一定差异的话,对于ICO,也就是所谓“首次代币发行”,则一致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对ICO采取开放的态度。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ICO从业务属性上来看,已经涉嫌有价证券的公开发行。而在传统金融市场上,有价证券的公开发行,比如股票IPO或者债券发行,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都要求发行主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对投资人的抗风险能力提出明确的要求,以便缺乏专业知识且抗风险能力较低的人,没办法承受资本市场风险。

虽然ICO发行的资产不是股票或债券,而是Token,但是发行人应该承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针对投资人抗风险能力的筛选,不会因为资产形态的改变而改变。所以,ICO必须受到严格监管。

不过,ICO受到严格监管,也并不意味着发行人不能通过代币的形式发行资产。只要你具备了相关技术条件,并且按照IPO的要求,履行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同时在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按照具体的发行流程完成发行程序,就可以发行代币资产,这其实就是所谓的 STO 了,即Security Token Offering。但要注意,STO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和参与标准也都有严格的要求,仅仅依靠一份白皮书是远远达不到STO的相关标准的。

所以我们概括地来看,代币风险的问题,主要就是来源于代币相关业务反映的金融属性。

如果是基于资金开展的相关业务会受到监管,那么以代币的形式开展同类业务,也必须受到监管,金融的监管逻辑不因资产的存在形态不同而改变。如果代币相关业务没有金融属性,那么关于代币的使用或持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就只能由用户自己承担。

观点二:和法律制度主动进行衔接,是去中心化应用获得持续运营的有效保障

关于这个观点的解释,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1年7月,一个叫 CityDAO 的项目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发起,这个项目计划通过DAO的形式,在现实世界建立并运营一个可以让社区成员生活的城市,这个城市会率先把各种处于行业前沿的、与去中心化社区相关的一系列新的技术和服务付诸实施,比如去中心化身份认证DID,各种NFT等。因为人类毕竟不能只是生活在虚拟世界,追求一种“虚拟和现实”结合更加彻底的生活方式,就是CityDAO设立的初衷。

凭借着这么新奇的idea,以及维塔利克(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等名人的支持,在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内,CityDAO就通过发行公民身份NFT,筹集到了价值800多万美元的ETH。但是在筹集到这笔资金之后,CityDAO的运营团队却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手里有钱,却没办法启动项目。

因为,建造一个城市首先需要一块土地,而CityDAO作为一个只在链上得到公认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现实世界却没有一个身份。那么,没有一个被现实世界法律制度所认可的身份的话,买到的土地记到谁的名下?如果是以项目发起人的个人名义持有土地,不仅在社区层面很难获得认可,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蕴含巨大的风险。

但CityDAO“碰巧”赶上了一个好时候,2021年7月1日,美国怀俄明州的“DAO法案”正式生效了,这个法案将DAO定义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为DAO获得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有了这个身份之后,CityDAO和其他取得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DAO,就可以在怀俄明州按照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活动,比如买地、签订各种协议以及开展各种营业活动了。

这样,有了“DAO法案”的助力,在9月,CityDAO就正式在美国怀俄明州,拥有了一块40英亩的土地,印有CityDAO社区LOGO的旗帜已经插在了这块土地上,并且CityDAO的名字也被标注在了Google地图上。接下来,CityDAO就可以在这块土地上,启动社区为DAO造城的目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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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尽管CityDAO凭借代码自治的“先天优势”,让人们对一个“虚实结合”的城市空间充满了想象,但是没有怀俄明DAO法案的设立,也许这种想象将永远只是停留在想象的阶段。

由此可见,DAO通过和法律的结合,可以为自己在现实法律中找到一个具体的身份,一旦DAO具备了现实法律框架下的身份定位,那么它就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按照一套明确的行为规则开展运营。

而且,对于法律身份的需求,并不仅仅只是来自于CityDAO,比如投资DAO也需要在筛选标准、投资人数量以及参与金额等方面,满足现实世界关于“基金类”产品的运营标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传统金融市场的资金就无法参与。这一点和我们在前面第一个观点强调的,“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不以资产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是一个道理。

那么,为了让投资DAO拥有一个合规的身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种叫 LAO 的协议,全称是A For-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意思是基于盈利目的的具有承担有限责任能力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和DAO只有一字之差,但一个字母的改动,却实现了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链接。

LAO协议是按照美国特拉华州,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内容所设计的法律结构,并通过一组智能合约的绑定执行,使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而为了合规的目标,LAO的会员权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会对会员的准入设定一定的条件,使其满足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可以说,LAO就相当于为投资DAO寻找法律定位,提供了一种通用型的解决方案。

但是我们也清楚,任何一部法律都只是针对特定的时间、特定地点和特定行为主体而适用的,仅仅依靠一部怀俄明DAO法案和LAO协议,远远不能适应DAO和现实世界对接的目标。

此外,作为一种创新的组织形态DAO,它与传统的公司制法人主体,在运营内容和涉及风险方面,一定会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如果我们简单地把DAO装进这些原有的模式当中,难免还会产生类似“把轮船推到铁轨上”的问题。

所以说,针对DAO的运营特点和风险属性进行制度创新,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观点三:基于代码创造的虚拟空间,需要法律在新的维度提供解决方案

尽管法律是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实现链接的纽带,但代码创造的虚拟空间,已经产生了大量的目前已有法律体系不能覆盖的新的活动和行为,那么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对这类新的行为进行规范了。

这个要怎么说呢?我们还是来看个案例。2016年4月30日,“The DAO”作为有史以来第一个DAO项目主网上线,The DAO是项目名称,项目的目标就是要基于智能合约,打造一个“除了股东之外,不需要一名员工”的自动运行的风险投资机构,然后基于智能合约,来实现风险投资所需的项目筛选、信息披露、投票表决以及投后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而TheDAO上线之后开展的第一项业务,就是为自己发起众筹。

不过不幸的是,由于合约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用户转给TheDAO的代币,都自动进入了一个“子DAO”,也就是另外一个合约地址,而这个合约地址并不受TheDAO团队控制。简单地说,就是资金被盗了,但它同时还被放在一个公开的地方,大家都知道资金在那里,但每个人都不能取回这笔资金。

所以在这个时候,社区内部就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既然大家参与众筹的目标是TheDAO这个项目,现在资金被转移了,那就应该采用代码回滚的方式,让这段代码失效。这样的话,被黑客盗走的代币就像被打上标记的伪钞一样,无法继续流通了。但这样做的问题是,需要全体成员进行以太坊投票,并进行一次软件升级。

不过也有人认为,代码回滚是对去中心化的一种背叛,不应该因为一个项目就开启这种操作,甚至黑客也通过匿名的方式对外发言。去中心化的世界,Code is the Law,意味着“存在即合理”,谁能证明TheDAO合约中存在的漏洞,不是开发人员故意留出来的后门呢?既然有后门,为什么不可以被使用?

这个争论最终也导致了众筹失败,并因此造成了以太坊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分裂,以太坊通过硬分叉“一分为二”,分成了现在的以太坊和以太经典“Ethereum Classic”。这件事呢,同时也在社会层面,引起了“Code is the Law”是否成立的大讨论。

所以说,通过The DAO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来几个问题

  • 首先,基于智能合约运行的各种去中心化应用,其法律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 因为智能合约具有“自运行”的能力,那么如果智能合约执行的结果对某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了,应该是由项目发起人,还是由合约开发人员去承担法律责任呢?
  • 另外,在一个法律文书和智能合约同时存在的系统中,如果法律文书表述的内容和智能合约运行的结果存在差异,究竟应该以哪个标准为准?

在怀俄明州的“DAO法案”中,他们明确规定,DAO普通成员免于承担相关责任,且智能合约效力优先公司章程。但对于智能合约产生的侵权事件由谁负责,这个法案也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

事实上,DAO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非常前沿的话题,也是一个关系到DAO能否快速找到一条高效应用路径的现实问题。我们在这里,也不太可能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准确的方案,但我们可以通过提出这个问题,来引发社会更多的关注,也可以通过梳理DAO在和法律结合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这个宏大的问题进行拆解,以便化繁为简,寻找主要逻辑。

小结

在这节课中,我们强调了法律的强制属性不容置疑,比如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是不因资产形态的不同而改变的,还有一点就是,和法律制度主动进行衔接,是去中心化应用获得持续运营的有效保障。但基于代码创造的虚拟空间,已经产生了大量已有法律体系不能覆盖的新的活动和行为,我们也需要法律在新的维度提供解决方案。

所以,关于代码和法律谁更强大的问题,我们的答案是,法律不会因为代码而做出改变,但代码在法律没有覆盖的空间是实际发挥作用的,法律需要自我拓展,才能实现对代码更有效的约束。

思考题

你认为,关于“Code is the Law”还有哪些和现实世界法律体系发生冲突的内容?如何对这些冲突进行协调?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另外,也欢迎你把今天的内容分享给更多的朋友,我们下节课再见。

参考资料

https://learn.lianglianglee.com/%e4%b8%93%e6%a0%8f/Web%203.0%e5%85%a5%e5%b1%80%e6%94%bb%e7%95%a5/13%20%e4%bb%a3%e7%a0%81%e5%92%8c%e6%b3%95%e5%be%8b%ef%bc%8c%e5%93%aa%e4%b8%aa%e6%9b%b4%e5%bc%ba%ef%bc%9f.md